? 姚洋 | 北京大學國家發(fā)展研究院

? 秦子忠 | 海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導讀】現(xiàn)代文明發(fā)展到今天,遍及全球的不平等問題再次凸顯:從國際競爭到民間爭議,從社會結構到利益分化,再到教育、性別、少數(shù)群體等議題,各種問題糾纏在一起的“平等”,又似乎成為某種理想化的“政治正確”,反過來固化不平等的局面。包括西方學者在內,很多人都認為由西方自由主義所帶來的現(xiàn)代平等觀,正面臨嚴峻挑戰(zhàn)。那么,其問題在哪里?中國能否為此提供思想資源?

本文指出:同一性和對稱性是平等的兩面。西方自啟蒙以來發(fā)展出的平等,主要是同一性的平等,在打掉等級制的同時,也破壞了平等的對稱性,不利于處理個人責任問題。而儒家的理論雖然在今天看來稍顯不足,但明顯早于同時期其他文化,發(fā)現(xiàn)了普遍的人間。最重要的是,儒家的平等理念,是遵循對稱性的比例平等,承認人的稟賦差異,要求對稟賦和資源上過度的不平等予以補償,同時對機會進行分類,讓每個人的稟賦、機會、努力和效用遵循同一套法則,因而有助于協(xié)調平等和責任的關系。因而,現(xiàn)代儒家可以發(fā)展出現(xiàn)代意義上的“關系平等”觀念。在個人與社會關系上,儒家在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中強調秩序,在個人與個人的關系中強調自由。作者認為:儒家自由主義中不能化約為西方自由主義的部分,正是中華文明得以存續(xù)的根基。而且,在處理由西方自由主義所引致的沖突性人際關系以及人與自然的失衡關系方面,孕育于儒家中庸思想的和諧理念具有優(yōu)勢。就此而言,儒家自由主義可為人類走向和平共榮作出貢獻。

本文轉自“文史哲雜志”(刪節(jié)版),原文載《文史哲》雜志2021年第3期,原題為“儒家自由主義辨析”,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諸君思考。

儒家是如何看待“平等”的?

以今人之標準觀之,孔子的政治主張具有強烈的不平等色彩,體現(xiàn)了強烈的以“服從”為主軸的等級觀念。然而,孔子的這些思想,并不比同時代其他文明(如古希臘文明)的先賢們的思想更加傾向于維護固定的等級觀念。如徐復觀所言,相對于西周社會而言,孔子的思想具有平等主義特征:“在中國文化史上,由孔子而確實發(fā)現(xiàn)了普遍的人間,亦即是打破了一切人與人的不合理的封域,而承認只要是人,便是同類的,便是平等的理念。

孔子發(fā)現(xiàn)了普遍的人間,可分三點來加以說明。(一)孔子打破了社會上政治上的階級限制,把傳統(tǒng)的階級上的君子小人之分,轉化為品德上的君子小人之分,因而使君子小人,可由每一個人自己的努力加以決定,使君子成為每一個努力向上者的標志,而不復是階級上的壓制者?!?strong>(二)孔子打破了以為推翻不合理的統(tǒng)治者即是叛逆的政治神話,而把統(tǒng)治者從特權地位拉下來,使其應與一般平民受同樣的良心理性的審判?!?strong>(三)孔子不僅打破當時由列國所代表的地方性,并且也打破了種族之見,對當時的所謂蠻夷,都給予以平等的看待?!?/p>

孟子比孔子更加開明,其所謂“人皆可以為堯舜”,就是說人人具有成為賢能者的平等機會。這是起點上的平等。盡管在終點上并非所有人都成圣成賢,但是這與其說是人在身份、地位上的不平等,不如說是在“盡心”“踐行”功夫上的不平等:有些人能徹底地盡心、踐行,有些人則不能,因此這個不平等是努力積累的結果。這種基于努力積累而成圣成賢之人,其高于普通人的部分是品德意義上的,是“仁者,愛人”和“推己及人”之人格典范。就此而言,這種不平等并不是壓迫性的,而是如阿瑪?shù)賮啞ど?,是單邊義務得以施行的基礎。他如此寫道:“著眼于因權力不對等產(chǎn)生的單邊義務,這種視角不僅在今天的人權活動中得到大量運用,而且在早期為爭取自由以及相應的人權而進行的斗爭中也可以看到。”在孟子那里,高尚者自愿選擇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由此而產(chǎn)生的不平等不是實質性的不平等。

孟子之后的荀子,在人性論方面回到孔子的差異論,但從他的思想中也可引申出平等思想。他所謂的“涂之人可以為禹”,就表明人人可以通過不斷地“積偽”或修善自身而成為禹一樣的人。這與孟子的“人皆可以為堯舜”具有異曲同工之處。

在古典儒家思想的基礎上,現(xiàn)代儒家可以發(fā)展出現(xiàn)代意義上的關系平等觀念。事實上,當代西方政治哲學議題正在經(jīng)歷從元素平等向關系平等的轉移。由此,沉積于儒家傳統(tǒng)中的豐厚的關系性思想也呈現(xiàn)在聚光燈之下。從形式上講,同一性和對稱性是平等的兩面,在學理傳統(tǒng)上至少可追溯到亞里士多德的數(shù)量平等和比例平等。在啟蒙運動中,同一性作為對等級制的批判武器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時也傷及了對稱性,即把比例平等連同等級制一起打掉了。但是在現(xiàn)實中,真正被摧毀的是固化的等級制度,而非一切層級性。即使不考慮歷史的黏性,在抽象層面,層級也是必要的。首先,具有一定規(guī)模人口的社會,其政治結構必定存在一定的層級性,否則無法進行有效治理;其次,只要承認人性的多樣性、能力的差異性,那么制度上就應當允許一定的層級性。這里的關鍵不是層級性制度的有無,而是層級性制度的上下左右流動的程度。

中國傳統(tǒng)文化蘊含著豐富的數(shù)量平等和比例平等思想,拒斥比例平等、張揚數(shù)量平等的啟蒙運動傳播至中國是晚近之事,現(xiàn)代儒家得以在更為全面的中西理論互照基礎上評估和吸取儒家學理傳統(tǒng)的平等思想。從儒家豐厚的關系性思想和注重對稱性的比例平等思想(比如德福相應、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等)出發(fā),可以自然引申和發(fā)展出儒家的關系平等理論。具體而言,儒家關系平等是一種基于資質的平等,即在相同資質的條件下,每個人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

儒家政治結構中的某一個特定的層級不是向所有人開放,而是只對滿足這個層級所需的資質——包括能力和德性(為了簡化表述,以下簡稱“能力集”)——的人士開放。這顯然有別于自由主義所推崇的抽象平等。為了便于說明,讓我們設想一個簡單的社會結構,其中包含一個三層級政治結構,由低到高,每個層級對應的機會集記為機會一、機會二、機會三。我們可以想象,第一個層級包括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以及附著其上的權利,如學校、企業(yè)、社會團體等以及與它們相應的權利;第二個層級包括基本的政治參與活動,如選舉和代表等;第三個層級包括與管理國家相對應的職務和權利。

按照自由主義的邏輯,所有機會都向所有人開放。與此不同,儒家會區(qū)別對待三個機會。具體而言,“機會一”向所有人開放。因為每個人都有成圣成賢的潛能,開放這個機會打開了成圣成賢的大門。在這個最低層次上,現(xiàn)代儒家和自由主義者一樣,承認所有人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權利。由于每個人都具有同等的價值,每個人因此具有與這些價值相配的自由,包括選擇的自由、言論的自由,等等。就政治參與而言,一個人可以選擇進入,也可以選擇不進入層級。如果選擇進入,他就必須獲得相應的資質。這個要求并不過分,就如同一個人要想上大學必須通過一定的考試一樣。但是,如果他選擇不進入,也不等于說他就低人一等;政治層級只是生活的一個部分,政治之外還有巨大的空間,可供人們去追求卓越。由此,“機會二”和“機會三”向對具有相應資質的人開放,而且,后者比前者有更高的要求。現(xiàn)實中人的能力集是不同的,而更高的職位對應著更高的責任(影響力),因此需要與之相匹配的能力集。就此而言,儒家的平等觀是由對稱性所規(guī)定的,在形式上就是中西文化中所共有的、古老的比例平等。

與自由主義的平等觀相比,儒家的平等觀可以更好地處理個人的責任問題。

自由主義的平等觀是由同一性規(guī)定的,因此個人責任問題是羅爾斯之后自由主義左翼要著力解決的核心問題。德沃金的解決途徑是區(qū)分資源和偏好。在德沃金看來,資源(包括非人格資源如社會環(huán)境、家庭背景等,人格資源如個人的性別、身高、性格等)是客觀的,是個人不能為之負責的,因此應當對資源缺失者施以平等主義幫助;與此對應,偏好是主觀的,是個人應為之負責的,因此應當允許偏好導致的不平等。通過資源與偏好的區(qū)分,德沃金確實在自由主義平等框架內關注到了個人責任問題,但就資源而言,個人的性格和能力的養(yǎng)成不是純客觀的;而就抱負來說,我們也無法排除客觀因素,比如,個人偏好和目標的形成不可能完全是主觀的;因此,德沃金并沒有完美地處理個人責任問題。

與此不同,儒家的關系平等是由對稱性規(guī)定的,因此它非常合理地處理了個人責任問題。關系平等直接關注其諸要素之間的對應關系,并且給出這種對應關系的規(guī)范性表達。在儒家傳統(tǒng)中,不僅充滿注重關系性、對稱性的思想,也充分關懷倫理,如孔子的仁者“愛人”(《論語·顏淵》),孟子的“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孫丑上》),荀子的“五疾,上收而養(yǎng)之……收孤寡,補貧窮”(《荀子·王制》)等。從這些思想資源中,我們可以發(fā)展出儒家關系平等的相關原則。為了使討論更加深入,讓我們考慮一種包含稟賦、機會、努力和效用四個元素的關系平等。

關系平等有兩方面的對稱性。第一個方面的對稱性,就是每個人的稟賦、機會、努力和效用之間的對應關系都遵循著同樣一套法則(這套法則以憲法法律等為表達形式),它關系到個人作為一個整體是否受到公平的對待,在這方面缺失對稱性將意味著社會成員處在一個不平等或不公正的社會關系之中,所以可將之表達為關系平等的整體原則。據(jù)此,如果前文中的機會一、二、三不按照基于資質平等這個法則向所有人開放,那么就不符合整體原則。第二個方面的對稱性,就是個人的稟賦、機會、努力和效用在元素層面的人際比較,它關系到構成人的諸元素是否等價,缺失元素層面的對稱性將意味著某種不平等,但是這種不平等不同于整體不平等,它可以用補償原則進行校正,即如果某個人的稟賦、機會、努力、效用等低于某個相應的給定值,就對他作出相應的補償。

第二方面的對稱性需要更多的解釋。首先,儒家關系平等不僅承認個人稟賦、機會、努力、效用的人際差異,并在社會結構上體現(xiàn)了這種差異。這似乎與平等價值相沖突,實則不然。與羅爾斯等左翼自由主義者主張消除個人稟賦差異不同,儒家承認并區(qū)別對待個人稟賦的差異性。在我們看來,個人稟賦的差異性是客觀的,是不可以改變的,并且個人稟賦的差異性既不一定導致不合理的不平等,也不否定個人成圣成賢的可能性,除非認為成圣成賢只有一條路徑。但不可否認的是,(1)那些領受卓越稟賦的人在同等努力程度下更能夠成賢成圣;(2)而對于領受一般稟賦的人來說,他們需要在后天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獲得同等的成就;(3)至于那些領受殘缺稟賦和家庭背景的人,除非基于人類尊嚴等價值的考慮對這些不幸加以糾正,他們就難以實現(xiàn)人生價值。這三種情形共同展示了稟賦層面的非對稱性(即事實不平等);并且,若不加以糾正,就有損人類尊嚴等價值,由此適用于補償原則。問題在于如何確定補償原則的臨界線。在這三種情形中,(1)和(2)雖然存在某種差異,但是這種差異并不構成實現(xiàn)人生價值的障礙,因此臨界線不應劃在(1)和(2)之間;真正構成實現(xiàn)人生價值障礙的是(3),因此臨界線應當劃在(2)和(3)之間,由此,補償原則只需要對(3)加以補正,比如改善殘障人的條件、貧困家庭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條件等,以便提升他們人生價值的實現(xiàn)水平。這一劃分與森的能力學說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并不要求完全平等的能力,而是一種指向能力建設的平等。

儒家不在一般意義上要求個體價值先于社會價值。對于儒家來說,個體價值是社會價值的一部分。但是,在孟子的論述里,民眾是擺在前列的,并且強調個體價值在仁的意義上的等價性,由此刺殺無道之君猶如殺一夫。雖然如此,我們依然要承認,孟子確實沒有意識到群己之分。荀子的“明分使群”亦是如此。但我們也不能苛求古人,畢竟在他們那個時代,沒有誰能把個人擺在社會之上。這一點中西皆然。從儒家重視個人修行的角度來看,個體價值包含個人努力的成分,而社會應該扶助個人,如“有教無類”“制民之產(chǎn)”“收孤寡,補貧窮”等。另外,儒家不要求個人為社會作出犧牲,只要求每個人在社會秩序序列里各得其所。因此,儒家可以接受一個薄版本的個體價值理論。

儒家從如下兩個關系維度探討個體自決問題:一個是個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在此維度,儒家在如下意義上偏向于否定個體自決:每個人都要遵從禮的約束。禮確定了尊卑長幼,后者留給個體自決的空間很小。另一個維度是個體之間的關系。在這個維度,儒家尊重個體自決?!凹核挥?,勿施于人”是最好的例證;中庸之道也是如此。中庸就是按常理辦事,不走極端,因此可以包容他人的不同意見。但與古典自由主義者只強調消極自由不同,儒家肯定基于高尚道德準則對個人選擇進行引導的作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表達的就是這個意思。在勿施原則和達人原則之間取得平衡,是現(xiàn)代儒家必須做到的事情。我們在吸收現(xiàn)代權利理論的基礎上闡發(fā)儒家對個體自決的態(tài)度,并將其原則表達為:在道義上勿施原則和達人原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是在制度上勿施原則優(yōu)先于達人原則,達人原則的建制以不違背勿施原則的建制為前提。

儒家的平等可以分成兩個層次。首先,在個體比較層面,儒家肯定每個人具有平等地追求成圣的權利;其次,在政治層面,平等以資質為基礎,即只有滿足一定資質的人之間才能夠平等地競爭政治地位,它的形式是個人能力集與相應政治職位的對稱性。在這里,我們吸取了現(xiàn)代平等理論,從社會關系視角發(fā)展了儒家的平等觀,得到一種關系平等,并初步地勾勒出其平等原則的內涵。儒家的關系平等是由對稱性規(guī)定的,它有兩方面的對稱性。第一個方面的對稱性,關系到個人作為一個整體是否受到公平的對待,它規(guī)范了關系平等的整體原則;第二方面的對稱性,關系到構成人的諸元素是否實現(xiàn)了平等,它規(guī)范了關系平等的補償原則。

總體而言,儒家對待自由主義有兩種不同的態(tài)度:在個人層面,儒家與自由主義各原則的重合度較高;在政治層面,儒家強調個體價值和選擇必須服從于秩序,而個體間的平等只能是基于資質的平等。這種關系平等觀念統(tǒng)一了中國人看似矛盾的兩種特質:在私人生活中,中國人秉持的是個人主義;在政治生活中,中國人秉持的是集體主義。我們的工作進一步發(fā)展了儒家自由主義,將其明確闡述為一種基于秩序和資質的自由主義;并且證明,儒家自由主義不能化約為西方自由主義的那一部分,恰恰構成了中國文化得以存續(xù)的根基。而且,在處理由西方自由主義所引致的沖突性人際關系以及人與自然的失衡關系方面,孕育于儒家中庸思想的和諧理念具有明顯的優(yōu)勢。據(jù)此,儒家自由主義可以為人類走向和平共榮作出貢獻。


本文轉載自“文史哲雜志”,為刪節(jié)版,原文發(fā)表于《文史哲》雜志2021年第3期,原題為“儒家自由主義辨析”。歡迎個人分享,媒體轉載請聯(lián)系本公眾號。